首頁/產業資訊訊息列表/股東將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,應申報租賃所得 股東將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,應申報租賃所得 股東將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,應申報租賃所得 個人將房屋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,因為屋主即為公司股東,並沒有向公司收取租金,為何國稅局仍要設算房屋租賃所得,補徵綜合所得稅?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,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雖然是無償借用,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設算租賃收入。而所謂「他人」,是指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,因此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營業使用,因公司為法人,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詢價留言 您好,如有任何詢價需求,請善用這裡的【詢價留言】我們在收到您的留言時,會盡快處理及回覆! 詢價需求 需求說明 認證碼 同步成為台灣黃頁詢價供應商。 公司名稱統編 姓名電話 e-mail To: 傑銘稅務 聯絡人:梅** Email:c*e******@gmail.com 詢價回覆率:100% 送出詢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