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,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先申請核准放棄免稅,始得開立應稅發票,且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。
如有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,而自始以應稅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,若無藉應稅、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以規避稅賦者,請於99年9月30日前補填具「營業人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申請書」及「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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